前财政部长林冠英今日上午在北海地庭面控2项达2亿877万5080令吉的失信罪,皆否认罪名,需缴100万保释金保外候审。
首控状,是针对时任槟州首长的林冠英,于2015年2月17日,在光大21楼作案,将价值1亿3508万6094令吉,编号为H.S.(D)18801的第702地段的原州政府的地皮,转移给一家发展商公司,抵触刑事法典第403(574条文)。
次控状,则是于2017年3月22日,他将价值7366万8986令吉,编号为H.S.(D)19318第10012地段的原州政府地皮,转移给另一家发展商,抵触刑事法典第403(574条文)。
以上一旦罪成,将面对不少过6个月及不超过5年监禁,以及鞭笞和罚款。
与其同时,主控官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声称,在10名主要证人之下,控方有99%的几率胜出。此案也定于10月21日,移至吉隆坡法庭一并审理。
林冠英早前于今年8月,已被提控3项罪名,即涉嫌在槟海底隧道向商人拿督扎鲁阿末索取未来利润10%、涉嫌收贿330万令吉、以及向取得工程的公司索取37万2009令吉,在他否认罪名之下保外候审
另外,今日依旧有许多支持者赶到现场,甚至也有人穿着“我爱林冠英,因为他是好人”的T衫,也获林冠英在脸书上回应和表达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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