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财政部长林冠英今日在吉隆坡反贪特别法庭上,在聆听1项索贿控状后,表示不认罪。

林冠英因槟海底隧道案,昨晚抵达布城反贪会总部后被捕,今日被反贪会带到法庭面控后不认罪,需缴付100万令吉保释金,交上2份护照和2名担保人,才能保释外出。

反贪会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索取或受贿),在总检察长的批准下,将林冠英控上庭。

另外,林冠英也因抵触地23条文(禁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为自己、家人或周遭的人谋取利益),定于8月10日提控上槟城地庭,定于8月11日上午9时,因另一宗案件再被控上槟城地庭,虽然同样抵触第23条文,但反贪会并没有注明何案。

-bot-

留言

请输入你的评论!
请在这里输入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