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没搜查令,不可进入人民的产业住所?未必!
槟城一栋公寓单位,今日凌晨发生便衣警员凌晨上门,要求开门搜查一个可疑人物,女屋主却基于对方没搜查令拒开门,并开脸书直播求助事件。不少网民在线上,支持女屋主没有搜查令不开门的做法。
不过,也有网民提醒,若现场有警长级(INSPEKTOR)的警官在,是可以入屋搜查的。在直播中可见,身穿警方外套的带队警长,有向女屋主出示警官委任证,清楚表明身份,要求对方开门,让警方进入屋内搜查1名嫌犯。
那,到底警方没搜查令,可以要求民众开门入屋搜查吗?其实,是可以的,但必须符合法律阐明的程序。
根据吉隆坡中华大会堂法律顾问拿督黄明山的资料来源,我国刑事程序法第62条文阐明,在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如果现场有警长或以上阶级的警员,如有充足的原因,便能在受害者的陪同下进行搜索。
一般上,这种情况是用在一些刑事罪,如藏毒、聚赌或谋杀案等。
警方在要求开门前,屋主可要求在场的警方人员,出示他们的委任证;委任证可以以颜色区别级别,蓝色证件是警官,黄色证件则是低阶级警员。
警方人员可在无搜查令下入屋检查的充足理由,包括:
(1)怀疑该物品失窃;
(2)怀疑该失窃物品藏于该产业;
(3)如因为不能及时拿到搜查令以至耽误而造成该失窃物品将在该产业消失,在进行搜索之前,警方一定要有失窃物的列单。
警方调查完毕后如果来不及提控,一般会给予口头保释“Jamin Mulut”,家属需签署担保文件以保释嫌犯,但在此必须强调的是,家属不需缴付任何担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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