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讯发达的时代,每人都能使用手机拍摄照片或视频,甚至因此催生出许多网红、网卖、直播主或自媒体,然而通讯部今日强调,所有将影片发布在社交媒体者,需在7天前申请准证。

通讯及多媒体部长拿督赛夫丁阿都拉说,所有将影片发布在社交媒体者,包括主流媒体、社交媒体或是自媒体,都必须在7天前向国家电影发展局作申请,以获取电影制作准证和拍摄认可信。

他是在国会下议院回答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的提问时,基于《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下作出上述回应。

据该条文法令,一旦罪成,将面临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赛夫丁面对黄书琪的附加问答时,要求阐明影片的定义,即对于所有社交媒体用户,包括抖音(TIK-TOK)或Instagram 是否需要申请执照准证。

他仅解释,电影影片的定义是涵括任何影片供民众或群体观看的短片、纪录片、微电影、广告等,无论那些影片时长多久、动画或真人、有无声音等。

另一方面,网民们对于这项说法感到诧异,并点出部分不申请执照却拍摄大量影片的人,如老师、网络红人、直播网卖者、治安队、自媒体、微商、商家企业等,甚至还点出一些爱开直播或排影片的政治人物。

“一堆时不时上载影片或开直播的政治人物,难道真的会申请?”

“准备网课或影片的老师,影片或许不能出街喽,真是辛苦了”

“Youtuber 肯定首当其冲,他们就是靠影片挣钱的阿。”

“我国‘视影业’从此遭受打击,人才继续外流。”

-bot-

留言

请输入你的评论!
请在这里输入你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