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法官纳兹兰宣判罪名成立,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因滥权罪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失信罪和洗黑钱罪则同时执行10年监禁。

被告纳吉因挪用4200万令吉资金,面对3项刑事失信罪、3项洗钱和1项滥权罪控状,由于判定纳吉是起到关键性作用,并裁定为“终极老板”,在长达2小时的宣读判词后,高庭法官纳兹兰宣判纳吉所有罪名成立,并于傍晚6时判处刑罚。

除了滥权罪所判处的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另3项失信罪与洗黑钱罪则判处坐牢10年,该刑期同时执行。

另外,若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罚款,则将以坐牢5年顶替,若能缴付罚款,则最多只有入狱12年。

纳兹兰说,法律的目的就是要管制罪案,也是要防止犯罪者重犯,即便该被告在首相任期内有所成就。

根据一般程序,纳吉仍有2次上诉权,辩方将申请暂缓刑罚,并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纳吉今日于早上9时20分抵达联邦直辖区清真寺,与支持者一起祷告后,于9时30分与辩护团律师莫哈末法汉、莎西拉哈娜比喝旺艾祖丁,一起步行走入吉隆坡法庭大厦。

吉隆坡法庭于早上10时19分开庭,高庭法官纳兹兰宣读判决指,控方已在去年11月的举证阶段成功获得初步或表面证据,而控方必须证明所有举证都毫无疑点。

“经过此案是在第十大马计划下进行,但推动力不是来自某政府机构,而是一马公司(1MDB)里的相关人士。”

纳兹兰于10时46分开始宣读判词,纳吉已于去年11月11日被裁定表面罪名成立,必须进行自辩,而在其中一项的2009年反贪污法令第23条文下的滥权罪,指出SRC国际公司是为了策略性资源所成立。

纳兹兰也提及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批准贷款予SRC公司的过程紧促,当时被委任为公务员退休基金局主席的财政部秘书长旺阿都阿兹被要求加速批准发放40亿令吉贷款。

尽管纳吉声称他无意批准贷款,也深知该局小组有法律人士,也强调会议记录不应被视为“指示”,但在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的供词之下,裁定纳吉为“终极老板”(Ultimate Boss),其行为是超出了权力范围。

纳兹兰点出,内阁仓促批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向SRC公司发放的首两笔20亿令吉贷款是“毫无争议”,纳吉是对这笔贷款提出了要求,最终传达予该局投资小组。

对于法庭所提出的证据,在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之下,辩方未能成功反驳对被告的可能假设性,也没有提出合理的疑点。

据滥权罪,一旦罪成,将被判最多20年监禁、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的5倍,视何者为高。

据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刑事失信)罪,一旦罪成,将被判监禁最多20年、鞭笞和罚款。

据2001年反洗黑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条文,一旦罪成,将监禁最多15年、罚款1500万令吉、或洗黑钱总额的5倍,视何者为高。

 

新闻背景

纳吉是在2018年7月4日被带上地庭面控,3项刑事失信和1项滥权控状,同年8月8日,纳吉再次在地庭面控,被加控3项洗钱罪;案件随后移交给高庭审理。

纳吉的第1至第3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滥权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此案于2018年4月3日开审,经过58天审讯及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于2019年8月27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审讯期间,控方提呈超过750件证物,包括纳吉账户文件、银行交易记录、会议记录,以及有关纳吉交易内容的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

出庭供证的证人包括大马银行拉惹朱兰分行经历乌玛、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阿兹安、SRC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SRC公司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

还有前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万阿都阿兹、大马银行前公共经理余锦萍、前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调查官罗斯里。

2019年11月11日,法官判纳吉全部7项控状的表罪成立,纳吉必须出庭抗辩。

法官当时裁定,纳吉已利用他的职务来满足他的需要,并为了个人利益动用了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

法官也认为,被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并在SRC公司中拥有支配一切的权力地位,而控方已成功地证明纳吉有刑事失信的行为。

至于3项洗钱控状,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认为,纳吉帐户中的4200万令吉资金来自刑事失信指控所规定的非法活动。

2019年12月3日,纳吉以第一辩方证人的身份,坐在证人栏回答针对他的指控。

纳吉宣读了长达243页的证人证词,其中包括任命1MDB主权财富基金和登嘉楼投资局(TIA)董事的事宜。

纳吉当时详细谈到1MDB的设立,在逃商人刘特佐在设立TIA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后来演变为1MDB,以及设立SRC的理念。

纳吉还告诉法院,他对自己的户头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从SRC公司收到4200万令吉感到“震惊”,但是他没有退还任何钱,因为当时1MDB案件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纳吉想要知道调查的结果。

其他被传召作为辩方证人供证的有是反贪会的两名前首席专员,分别是丹斯里祖基菲里和拉蒂法,以及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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